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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西实施《中国预防与控制梅毒规划(2010-2020年)》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百色市皮肤病防治院 日期:2015-02-15 人气:  加入收藏 评论:我要评论()

关于印发广西实施《中国预防与控制梅毒

规划(2010-2020年)》工作方案的通知

桂卫办〔2011〕73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区直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经研究,现将广西实施《中国预防与控制梅毒规划(2010-2020年)》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0一一年八月十日

 

 

广西实施《中国预防与控制梅毒规划(2010-2020年)》工作方案

 

我区梅毒疫情已经连续10年呈上升趋势,发病率和增长率均列全国第二位,同时我区经性途径传播导致的艾滋病感染已经接近80%

为了全面落实《中国预防与控制梅毒规划(2010-2020年)》,有效控制艾滋病和梅毒传播,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提高人口素质,依据《中国预防与控制梅毒规划(2010-2020年)》,制定本方案

<!--[if !supportLists]-->一、    <!--[endif]-->工作目标

加强梅毒和艾滋病防治的有效结合,建立健全梅毒控制工作机制,落实各项防治措施。到2015年,有效遏制梅毒疫情快速上升的势头;到2020年,一期和二期梅毒年报告发病率呈下降趋势,先天梅毒年报告发病率在15/10万活产数以下。

(一)到2015年底实现以下目标。
  1、全区一期和二期梅毒年报告发病率增长幅度控制在5%以下;全区胎传梅毒年报告发病率控制在30/10万活产数以下。
  2、全区15-49岁人口中,城市居民梅毒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85%,农村居民达到75%,流动人口达到80%;暗娼和男男性行为人群达到90%。
  3、梅毒预防和诊疗服务专业人员相关知识和技术标准掌握合格率达到85%;孕产期保健人员预防梅毒母婴传播相关知识和技术标准掌握合格率达到80%。
  4、性病诊疗机构主动提供梅毒咨询检测服务的比例达到80%,梅毒患者接受规范诊疗的比例达到80%;艾滋病咨询检测点的受检者和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的服药者免费梅毒检测率均达到90%,为梅毒抗体阳性者提供必要转诊服务的比例达到90%。
  5、城市孕产妇梅毒检测率达到80%,农村达到60%;感染梅毒的孕产妇接受规范诊疗服务的比例城市达到90%,农村达到70%;感染梅毒的孕产妇所生婴儿接受规范诊疗服务的比例城市达到90%,农村达到80%,婴儿1年随访率达到80%。
  6、基本建立梅毒监测检测网络和梅毒检测实验室质量控制体系,梅毒监测检测和疫情报告质量明显提高。
  (二)到2020年底实现以下目标
  1、全区一期和二期梅毒年报告发病率呈下降趋势;全区先天梅毒年报告发病率在15/10万活产数以下,实现基本消除先天梅毒的目标。
  2、全区15-49岁人口中,城市居民梅毒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90%,农村达到80%,流动人口达到85%;暗娼和男男性行为人群达到95%。
  3、梅毒预防和诊疗服务专业人员相关知识和技术标准掌握合格率达到100%;孕产期保健人员预防梅毒母婴传播相关知识和技术标准掌握合格率达到90%。
  4、性病诊疗机构主动提供梅毒咨询检测服务的比例达到90%,梅毒患者接受规范诊疗的比例达到90%;艾滋病咨询检测点的受检者和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的服药者免费梅毒检测率分别达到95%,为梅毒抗体阳性者提供必要转诊服务的比例达到95%。
  5、城市孕产妇梅毒检测率达到90%,农村达到70%;感染梅毒的孕产妇接受规范诊疗服务的比例城市达到95%,农村达到80%;感染梅毒的孕产妇所生婴儿接受规范诊疗服务的比例城市达到95%,农村达到85%,婴儿1年随访率达到85%。
  6、梅毒监测检测网络进一步完善,梅毒监测结果作为艾滋病防治工作效果评估的重要指标。

二、方案实施范围

在全区所有市、县(市、区)实施。

三、执行时间

2011年至2020年。

四、实施内容

(一)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普及梅毒防治知识

  1加强大众人群宣传教育。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专业机构要将梅毒防治知识和正确求医信息等内容结合到艾滋病防治宣传工作中,广泛宣传梅毒的危害、早期发现和规范诊疗的重要性,以及梅毒感染与艾滋病传播的关系。各级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要协调、指导和支持宣传、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将梅毒防治宣传作为预防艾滋病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开展梅毒防治的专题活动,制作公益广告,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普及梅毒防治知识,提高公众的防范意识和能力,减少社会歧视。
  2、加强重点人群健康教育。各级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要积极支持妇联和人口计生服务系统发挥网络优势,在育龄妇女和流动人口中宣传梅毒防治知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将妇女和流动人口等重点人群的梅毒预防宣传教育工作作为常规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工作的重点内容,通过开设预防知识讲座,设立宣传栏,以及发放宣传材料等方式提高重点人群的梅毒预防知识水平。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在厂矿企业、农贸市场、建筑工地或居住地等进城务工人员集中的场所组织开展梅毒防治健康教育,促进正确求医行为。要依托进城务工人员业余学校平台,结合安全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广泛宣传梅毒知识,并培训和支持流动人口中的骨干作为同伴教育宣传员,协助开展宣传工作。加强对青少年的梅毒等性病防治健康教育,支持教育部门结合艾滋病宣传教育将梅毒防治知识纳入高中健康教育课程。指导各类大专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将梅毒等性病防治知识作为学生健康教育的重要内容,切实提高学生的自我防范意识和能力,减少青少年学生感染梅毒等性病的风险。
  3、加强高危人群健康教育。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等在开展针对高危人群的艾滋病健康教育活动中,应当将梅毒防治作为重要内容,在高危人群集中的公共场所组织有针对性的梅毒预防讲座、提供咨询服务,发放宣传材料,同时要支持和指导社会组织深入高危人群中开展梅毒防治宣传教育,提高梅毒防病知识知晓率、避免和减少危险行为的发生和促进正确的求医行为。加强性病门诊就诊者的宣传教育。各级性病诊疗机构要在性病门诊设立宣传栏,在诊室及候诊区提供健康教育处方和宣传材料,提高梅毒防治宣传教育的针对性。

(二)开展综合干预,阻断梅毒传播

1落实公共场所安全套推广使用措施。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以艾滋病和梅毒高危人群较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为主要工作地点,组织开展正确使用安全套的同伴教育培训,倡导采取安全性行为。通过免费发放、社会营销等多种方式促进安全套的使用,减少高危行为的发生。各级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要积极协调工商、公安、文化和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将安全套供应情况纳入对目标场所的监管内容。
  2、依托医疗机构开展预防干预。各级性病诊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积极参与当地针对高危人群的预防干预工作,要主动走进社区,走进公共场所,接近目标人群,提供咨询及转诊服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梅毒防治知识宣传和干预;在机构内建立咨询活动中心,通过组织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吸引目标人群参与;同时结合提供规范和优质的性病诊疗服务,提高目标人群的诊疗服务依从性。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积极支持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参与干预工作,协助制定干预工作计划,提供必要的技术培训和指导。有条件的地区,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采取分片包干的方式,覆盖辖区内的目标场所。
  3、动员社会组织参与,扩大干预覆盖面。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本地高危人群分布和活动情况,统筹资源,指导制定综合干预规划。充分发挥各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在高危人群健康教育和行为干预方面的作用,以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和指导社会力量开展综合干预,扩大工作覆盖面。

(三)提高监测检测质量,开展主动检测,促进梅毒早期诊断

1进一步完善全国梅毒监测网络,加强梅毒病例报告和患病率监测。加强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梅毒疫情报告工作,强化对开展性病诊疗服务的非公立医疗机构梅毒疫情报告的监督检查,提高网络直报的及时性。各级性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定期对辖区内的性病诊疗机构及疫情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梅毒疫情报告的质量,减少重复报告、误报和漏报。各地应当根据本地高危人群及重点人群的数量和分布,定期开展梅毒患病率及危险因素监测。梅毒患病率监测应当与当地艾滋病综合监测工作相结合,整合资源,共享信息。加强梅毒监测检测资料的分析与利用,将监测结果应用于指导各地梅毒和艾滋病防治工作及评价防治效果。
  2、加强梅毒检测质量控制和实验室能力建设。建立全区梅毒实验室检测质量控制管理网络,将梅毒检测质量管理纳入各级性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常规工作,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开展梅毒检测实验室质量考评和技术指导,提高梅毒实验室检测的准确性和梅毒确证检测的可及性。
  3、开展梅毒主动检测,促进患者早诊早治。各级性病诊疗机构(包括相关科室)要对性病就诊者、有高危行为史或有可疑梅毒临床表现者主动建议进行梅毒检测。要对就诊者提供检测前咨询,解释检测和规范治疗的意义,并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梅毒检测。检测结果要及时告知就诊者并提供有关预防和治疗等方面的指导,不得歧视梅毒患者。开展自愿婚前医学检查的地方,应当将梅毒咨询检测服务作为内容之一,促进患者早诊早治。
  4、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和艾滋病免费咨询检测机构要将梅毒免费咨询检测纳入日常服务内容。对门诊服药者和艾滋病咨询者增加梅毒防治咨询检测的内容,梅毒咨询检测服务程序和要求参照艾滋病相关服务要求执行。
  5、建立梅毒血清确证检测和治疗的转诊制度。对不具备梅毒确证检测能力和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提供检测的机构和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等,应当将梅毒抗体阳性者转诊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具有梅毒确证检测和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规范的诊疗服务和随访。
  广西皮肤病防治研究所负责收集汇总全区梅毒监测检测信息,提供技术培训和指导。梅毒监测检测信息纳入全国艾滋病综合防治信息系统管理。

(四)提供规范化梅毒医疗服务。
  1、完善性病诊疗服务网络,提高服务可及性。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本地梅毒流行情况和防治工作需要,合理设置性病诊疗单位和科室,尤其要注重县级以下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机构的性病科室设置或培训性病防治人员,完善服务网络,提高梅毒诊疗服务的可及性。各级医疗机构要建立有效的梅毒会诊和转诊制度,使梅毒抗体检测阳性者能及时方便地获得确证和规范的诊疗服务。
  2、加强性病诊疗机构的梅毒医疗服务能力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各级性病诊疗机构应当制订梅毒医疗服务的相关工作制度,明确各类工作人员的职责,并定期开展医疗服务质量自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医疗机构专业人员的梅毒诊疗培训与艾滋病防治培训相结合。艾滋病防治专家组中应当增加梅毒防治专家,指导制订医务人员的培训计划和考核标准,定期组织梅毒医疗服务质量的督导考核。
  3、规范梅毒医疗服务行为。梅毒医疗服务应当遵循保密、尊重隐私和不歧视的原则。医务人员应当根据卫生部制定的《梅毒诊断标准》、国家梅毒诊疗规范和指南等要求开展临床诊疗服务,合理规范使用药物,做好复查和随访。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和《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实行首诊医师负责制,及时进行梅毒疫情报告、检测结果的告知、随访和性伴通知,提供梅毒健康教育与咨询、安全套推广等预防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在性病诊疗机构设立健康教育咨询室,安排专职或兼职咨询员,提供梅毒咨询服务。梅毒预防服务质量应当作为临床考核指标之一。
  (五)预防和控制先天梅毒
  1、健全工作机制,开展预防服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先天梅毒防治工作与孕产期保健常规工作和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密切结合,逐步形成以妇幼保健服务网络为主体、多部门合作的工作机制。提供婚前和孕前保健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提供先天梅毒防治的健康教育和咨询服务,鼓励就诊者及其配偶或性伴主动接受梅毒检测,及早了解感染状态,及早治疗,减少孕产妇梅毒患者的发生。
  2、开展孕产妇梅毒患者的干预,减少先天梅毒婴儿的出生。提供孕产期保健和助产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开展孕产妇的梅毒筛查和治疗,第一次产前检查即应当对孕产妇进行梅毒检测,尽可能在孕早期发现和及时干预,及早对孕产妇梅毒患者进行规范的治疗。
  3、加强对梅毒抗体阳性婴儿的随访管理和规范诊疗服务,减低梅毒对婴儿的影响。对孕产妇梅毒患者所生婴儿,应当根据其母亲的治疗情况、婴儿的临床表现和实验室检测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按照规范要求对婴儿进行诊断、治疗和随访管理。在没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建立转诊制度,将梅毒检测阳性的孕产妇及婴儿转诊至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规范的诊断治疗。

五、实施流程

(一)以多种形式广泛开展《 中国预防与控制梅毒规划(2010-2020年)》的宣传教育活动。

(二)制定、印发或转发国家、自治区关于开展实施《 中国预防与控制梅毒规划(2010-2020年)》的各种文件和标准规范。

(三)按照国家要求在全区开展梅毒知晓率基线调查。

(四)根据梅毒诊疗的国家标准以及规范化性病门诊的要求开展梅毒的各项诊疗工作。

(五)规范开展梅毒疫情资料的收集、分析与报告工作。

(六)在规划实施过程以及项目结束时开展监督、技术指导以及效果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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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组织与管理

   (一)政府部门。各级政府要将梅毒控制工作纳入艾滋病防治管理机制中,加强对梅毒防治工作的领导,制订梅毒控制工作方案。明确部门职责和任务,开展多部门合作,动员全社会参与梅毒防治工作。将梅毒控制目标作为评价艾滋病防治效果的重要指标之一。各级政府应加大对梅毒防治工作的经费投入,结合当地艾滋病防治专项经费统筹安排梅毒防治工作所需经费。梅毒疫情较严重地区,还要积极争取各级财政部门支持,设立梅毒控制专项经费。

(二)卫生行政部门。自治区卫生厅统一协调项目的实施,成立自治区级项目领导小组,对全区实施项目指导和监督;各市、县(市、区)卫生局负责辖区项目组织管理,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指导和绩效考核,推进项目各项工作的开展。

(三)性病防治专业机构。各级皮肤病防治机构或无独立皮防机构的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项目的业务管理机构。自治区皮肤病防治研究所负责全区梅毒防治技术指导、培训和信息管理工作。市、县(市、区)级皮防机构或疾控中心负责本辖区内项目工作的组织实施,开展性病疫情监测、人员培训、技术指导以及资料的收集汇总和分析,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四)开展性病诊疗服务的医院、诊所以及妇幼保健机构。各级开展性病诊疗服务的医院、诊所以及妇幼保健机构承担梅毒的诊断治疗工作。积极推广梅毒等性病的规范化诊疗服务,依托性病门诊开展干预及健康教育,配合性病检测管理机构开展性病疫情的登记报告工作。

七、、督导与评估

(一)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梅毒的预防控制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内容。对考核不达标者限期整改。

(二)各级性病预防控制机构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对梅毒控制工作进行督导考核,考核结果与评优和经费安排挂钩。

(三)各级开展性病诊疗服务的医院、诊所以及妇幼保健机构要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及皮防机构或疾控中心开展的梅毒诊疗技术规范和疫情管理的督导检查,检查结果纳入医院质量管理的考核评估内容。

(四)督导考核的主要内容。方案实施计划的制定、组织管理、人员培训、经费使用、任务指标完成情况、信息管理和工作完成质量等。

(五)主要评价指标。

1梅毒诊断的准确率。

2、梅毒规范治疗率。

3、梅毒疫情报告的准确率。

4I、II期梅毒的发病率和增长率。

5、胎传梅毒的发病率和增长率。

6梅毒预防和诊疗服务专业人员相关知识和技术标准掌握合格率。

7、孕产期保健人员预防梅毒母婴传播相关知识和技术标准掌握合格率。

8、性病诊疗机构主动提供梅毒咨询检测服务的比例。

9、城市孕产妇梅毒检测率。